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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享有自主權,故要求設置帳冊自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未區分宗教團體之規模與性質,將其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相提並論,亦有違平等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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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兩大核心爭點:1. 宗教組織自主權 vs 國家財務監督;2. 平等原則(實質平等)。 思考步驟:首先,依釋字573號解釋,宗教組織有人事及財務之自主權。要求設置帳冊備查,是對其組織自主權的干預。其次,審查該干預是否過當。再者,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將私人主持之「小型神壇」與「制度化宗教團體」一律同等要求建置帳冊並施以罰鍰,未考量小型民間信仰缺乏專業會計能力之事物本質差異,是否構成「違憲的無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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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一:強制要求設置帳冊備查是否侵害宗教結社之自主權? 核心爭點二:未區分宗教團體規模(個人神壇與大型制度化團體)一律要求設置帳冊,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小題 (一)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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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宗教信仰自由」之內涵及違憲審查標準(比例原則)。首先,必須區分宗教信仰自由中的「內在信仰自由」(絕對保障)與「外在宗教行為自由」(相對保障)。接著,將「聚會場所設置地點之限制」定性為對外在宗教行為自由的限制。論述時,核心爭點在於該自治條例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必須針對題目給定的具體情境(甲市地狹人稠、鄰近住戶安寧、公共安全)進行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原則的操作。最後,注意檢討「一律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是否過度侵害,因為若能滿足消防安檢等條件,全面禁設可能違反必要性原則(即有更侵害較小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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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僅能設置於一樓,是否侵害憲法第13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附帶爭點:地方自治條例是否可對基本權進行限制(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