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題
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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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經徵收之私有土地被闢為公共設施(道路)」之爭議。在作答時,你首先要辨識出附帶爭點與核心爭點。附帶爭點在於確認 B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歸屬:依題意,70年間徵收錯誤(錯徵了 A 地),且90年間已撤銷 A 地徵收,故 B 土地自始未被徵收,甲仍為 B 土地之所有權人,丙鎮公所將其闢為道路屬「無權占有」。 接著進入核心爭點:甲能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或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要求拔除道路設施?論述順序上,你應先點出甲具備實體法上的權利基礎,隨即引入行政法上的「公益原則」(或公物之特殊性)進行限制。必須說明,雖然甲有權利,但若貿然拆除自70年迄今已成既成道路的設施,將嚴重妨礙公眾通行利益。最後,運用最高法院判例與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說明法院可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情況判決等法理駁回拆除請求,並點出甲得轉向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或協議價購作為結論。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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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雙軌制訴訟」下之審判權歸屬。當你看到題目中甲欲請求除去道路設施時,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到底應向普通法院(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起訴? 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依據「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來分層次說明。傳統上與近期實務(如釋字第758號、第771號之後的發展,以及103年考試時為司法院釋字第534、695號等發展中階段)多認為:若爭執的是無權占有且依民法請求,向民事法院為之;若依公法請求則向行政法院。因此,建議將兩種途徑並列說明。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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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人民是否有請求國家主動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 在作答時,你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土地徵收的發動權限歸屬。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大原則,即土地徵收是國家的公權力,國家何時發動徵收,人民並無主動請求權(可引用釋字第400號意旨)。接著,說明例外情形,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如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一併徵收),否則不能強求機關徵收。最後,作為附帶爭點與權利救濟的補充,必須指出甲雖然無權請求徵收,但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精神,促請機關檢討並主動辦理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