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承上,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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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雙軌制訴訟」下之審判權歸屬。甲欲請求除去道路設施,應向普通法院(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起訴? 傳統上,若主張民法第767條,為私法關係,應向普通法院起訴。若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則向行政法院起訴。近期實務(如釋字第758號、第771號之後的發展,但在103年考試時為司法院釋字第534、695號等發展中階段)多認為若爭執的是無權占有且依民法請求,向民事法院為之;若依公法請求則向行政法院。建議將兩種途徑並列說明。
小題 (一)
甲能否請求除去 B 地號土地上之各項交通設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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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未經徵收之私有土地被闢為公共設施(道路)」之爭議。首先要確認 B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歸屬。依題意,B 土地自始未被徵收(錯徵了 A),故甲仍為 B 土地之所有權人。丙鎮公所將其闢為道路屬「無權占有」。 核心爭點在於甲能否依民法第767條或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要求拔除道路設施?這裡必須考量行政法上的「公益原則」(或稱情事變更)。雖然甲有實體法上的權利,但若貿然拆除既成道路,將嚴重妨礙公眾通行利益。依實務見解,法院可基於公益駁回拆除請求,但甲得請求其他補償或價購。
小題 (三)
甲能否請求徵收 B 地號土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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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人民是否有請求國家主動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 原則上,土地徵收是國家的公權力,國家何時發動徵收,人民並無主動請求權(釋字第400號意旨)。但是否有例外?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如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之一併徵收,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否則不能強求機關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