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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 A 地號與 B 地號二筆土地。其中 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 B 地號土地誤植為 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 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 A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 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 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 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 B 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承上,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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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公用徵收與事實上侵害」的行政救濟考題。在考場上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配分:它只有 10 分!這意味著你沒有時間長篇大論,必須像雷射光一樣精準擊中閱卷委員要看的關鍵字。這題的核心在於:政府『事實上』佔用了人民的土地(B地),卻沒有合法的徵收處分,人民該怎麼辦?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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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行政機關以「行政事實行為」違法占用人民財產時,人民之法律救濟途徑。

  1. 核心爭點:丙鎮公所將 B 地闢為道路供公眾使用,惟 B 地並未經合法徵收,甲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以排除侵害或要求金錢給付?
  2. 附帶爭點:甲是否得逕向乙縣政府請求徵收 B 地並發放補償費?另應注意:若甲係本於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或妨害除去請求權起訴,依司法院釋字第758號,該事件性質上屬私法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若甲將道路開闢、占用定性為公法上違法行政事實行為而請求排除,則屬行政法院一般給付訴訟之問題。

小題 (一)

甲能否請求除去 B 地號土地上之各項交通設施?(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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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與「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交錯的實例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在腦中畫出時間軸與法律關係圖:

  1. 辨識核心事實:這題有A、B兩塊地,不要被A地的徵收撤銷程序騙了,那是背景事實!本題的問題是「甲能否請求除去『B地』上的交通設施?」所以你的目光必須緊盯B地。B地從未被合法徵收,丙鎮公所只是因作業錯誤,把未取得權源的B地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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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涉及行政機關錯誤占用人民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之救濟,主要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B地是否因長年供道路使用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2. (核心爭點)甲得否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除去交通設施?

小題 (三)

甲能否請求徵收 B 地號土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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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徵收法制」考題,配分僅有15分,這意味著你必須快、狠、準地擊中要害。拿到題目時,請先釐清題目的終極問號:「甲能否請求徵收B地號土地?」

  1. 先抓核心爭點:人民在公法上,到底有沒有「主動請求國家徵收自己財產」的權利,也就是一般徵收請求權?這是本題的靈魂,必須佔答題篇幅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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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的核心問題在於:人民是否享有「一般徵收請求權」,以及本件是否落入法律明文或釋字第747號所承認之例外。

  1. 核心爭點(佔80%):甲之B地號土地遭丙鎮公所事實上作為道路使用,甲能否依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及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向國家主張公法上之「徵收B地所有權請求權」。
  2. 附帶爭點(佔20%):若甲不得請求徵收,對於丙鎮公所未經合法徵收即占用B地號土地供道路使用之事實,甲應如何尋求替代救濟,例如結果除去、國家賠償或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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