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人民團體甲負責人 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 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 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 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 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A 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行政爭訟類型的選擇」。必須先定性「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是什麼性質的行政作為?這不是書面的行政處分,而是直接發生事實上強制力之「行政事實行為」(具體而言為行政執行法上的「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由於強制解散的行為在當下就已經完成(結束),若提撤銷訴訟已經無實益(無撤銷標的)。因此,A 必須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該已執畢之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違法。此外,若因強制驅離導致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還應探討國家賠償之途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對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之「強制驅離事實行為」,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附帶爭點:是否可提起國家賠償?

小題 (一)

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與合法性審查。主管機關核准集會遊行是授益處分,但附加了三項要求。這三項要求屬於行政程序法上的「負擔」。審查時,須依集會遊行法第14條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逐一檢驗:

  1. 路線修改:審查是否符合集遊法第14條之法定事由(維護交通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主管機關乙對遊行許可附加之三項「附款(負擔)」,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規定及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探討「命令解散集會遊行」之法定要件與程序。集遊法第25條規定,必須在違反法令等事由下,且通常須經過「警告、制止」程序後,才能「命令解散」。 首先審查實體要件:群眾亂丟食品、丙點火燃燒黑心油,已違反附款及其他法令(公共危險),實體上構成解散事由。其次審查程序要件:乙「立即」命令解散,是否有違法定程序?一般認為除非情況緊急,應踐行警告、制止。本題情況是否緊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核心爭點:乙機關未經警告、制止程序,逕自下達「立即解散」命令,程序是否合法?實體上是否符合解散要件? 附帶爭點:沒入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是否合法?

📜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 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 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