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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發給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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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混合」題組中的「程序法」子題。拿到題目時,請先冷靜審題:題目問的是「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這句話是破題的關鍵。請跟著我用以下步驟思考:

  1. 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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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給付公法上財產利益遭拒絕時之救濟途徑。

  1. 核心爭點:甲市政府兵役處拒絕續發慰問金之函復,其法律性質為何?乙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始能達成請求續發慰問金之目的?
  2. 附帶爭點:乙能否在通常行政爭訟中直接針對「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之修正提起撤銷訴訟?或應針對拒絕續發之具體處分救濟,並於個案中附帶爭執該自治規則/抽象規範之合法性、合憲性?

小題 (二)

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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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我是老師。拿到這題,我們先深呼吸,看清楚題目的『問法』。這題總共只有15分,而且非常明確地問:「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 📌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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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為:地方自治團體基於自治法規及年度預算所發給之政策性、慰問性給付,於法規修正後,對尚未核定、尚未發給之未來期數,是否已構成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為:乙作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之志願役軍人,依法所得領取之軍人身心障礙撫卹金,與本件爭執之甲市三節慰問金,在法律性質上應予區分。

  1.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小題 (三)

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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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我是閱卷委員。看到這題「信賴保護原則」的考題,千萬不要見獵心喜,把背誦的要件默寫上去就覺得能拿高分。這題的難度在於「給付行政的信賴基礎強弱」、「信賴表現」以及「利益衡量的具體操作」。尤其要注意附件第5條:各節慰問金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1. 核心爭點(佔答題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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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地方政府於「給付行政」領域修正自治規則,停止發給慰問金時,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具體而言,涉及三個層次:第一,本題「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係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其變更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第二,受領人將已發給之慰問金用於日常生活,是否構成要件上之「客觀信賴表現」;第三,在「利益衡量」時,機關之財政緊縮、年度預算保留及避免有限資源重複配置之公益,是否大於受領人繼續受領慰問金之私益。附帶爭點則為本案屬法規之變更,應適用釋字第525號等關於法規變更之信賴保護法理,而非僅以單一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規定處理。

  1. 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2. 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7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自治事項或授權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訂定自治規則,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辦法」。

📜 參考法條

附件: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至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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