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題
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 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附件: 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第 3 條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4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第 5 條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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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信賴保護原則」的操作。作答時,你應該先點出核心爭點,並依序檢驗信賴保護的三要件:信賴基礎(慰問金發給辦法)、信賴表現(乙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可討論單純領錢花用是否算積極之信賴表現,但結論上可放寬認定)、信賴值得保護(乙無詐欺等情事)。 接著,進入本題的真正核心:信賴保護與公共利益的衡量(法規廢止之公益 vs 人民信賴利益)。你要依釋字第525號、第717號解釋意旨,說明基於重大公益(財政困難、且退役軍人已有國家撫卹),國家確實得修改法規。但重點在於,修法時是否給予人民合理的緩衝?這題可以正反討論,但傾向於雖得修法,但應有過渡性規定。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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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爭訟類型之選擇」。在思考上,你應該先辨識甲市政府兵役處回函的法律性質。乙向機關去函申請繼續核發慰問金,機關的回函實質上拒絕了乙的公法上給付請求,對乙產生了不予發給的法律效果,因此這是一個「否准之行政處分」。 確認了處分性質後,接著要判斷訴訟類型。由於依據該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慰問金之核發需經過主管機關之審查與核定,並非法律直接賦予給付請求權,因此人民若要請求發給金錢,必須先提起訴願,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核准處分。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定性回函為行政處分,再說明為何適用課予義務訴訟而非其他訴訟類型,最後得出救濟途徑的結論。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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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區分「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社會給付之期待利益」。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應先點出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範圍,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717號(或525、542、575號等)解釋意旨,說明社會福利或恩給性質之給付,若尚未具體化為已取得之權利,或其發放受到預算限制,通常被視為「期待利益」,而非憲法所保障之絕對財產權。第二步再將題目附件的法規內容代入涵攝,證明這筆慰問金並非既得權利,最後得出乙主張無理由的結論。 ⚠️ 實戰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