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 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附件: 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第 3 條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4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第 5 條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 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附件: 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第 3 條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4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第 5 條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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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信賴保護原則」的操作(釋字第525號)。 要件操作:1. 信賴基礎(慰問金發給辦法)。2. 信賴表現(乙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這點有爭議,單純領錢花用是否算積極之信賴表現)。3. 信賴值得保護(乙無詐欺等情事)。
小題 (一)
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核發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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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爭訟類型之選擇」。乙向甲市政府「去函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的回函是否為「行政處分」?回函實質上拒絕了乙的公法上給付請求,對乙產生了不予發給的法律效果,屬否准之行政處分。因此,對於否准處分,人民若要請求發給金錢,應該提起訴願後,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因為該慰問金之核發,依辦法第3條需經過主管機關之審查與核定)。
小題 (二)
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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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區分「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社會給付之期待利益」。 依司法院釋字第717號(或542、575號等)解釋意旨,社會福利或恩給性質之給付,若尚未具體化為已取得之權利,或其發放受到預算限制,通常被視為「期待利益」,而非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絕對財產權。特別是本題附件第5條明定「視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可知這不是既得之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