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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公司老闆,某日因疲勞駕駛,疏於注意,開車追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 A 跌倒頭部受撞昏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電話通知員工乙來現場,並指示乙要自承為開車之人,打完電話後,甲隨即棄車步行離去。乙於 10 分鐘後到達現場,立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護車同時抵達,乙向警察丙陳述自己開車不小心撞倒機車,並要求丙放他一馬,不要將事故處理情形製作成紀錄,在求情之際,乙隨手將新臺幣 5000 元塞到丙口袋,丙當場斷然拒絕金錢誘惑,並依乙之陳述而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A 送醫經治療後清醒而僅有挫傷。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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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甲與乙各自的行為時間軸。甲的部分:(1)疲勞駕駛撞傷A(核心爭點: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2)叫乙頂替(核心爭點:教唆頂替罪的成立與否,實務與學說有重大分歧)。乙的部分:(1)向警察謊稱自己是駕駛(核心爭點:頂替罪,附帶爭點: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塞5000元給警察(核心爭點:違背職務行賄罪)。 答題時,務必先寫甲、再寫乙,層次分明。特別注意「教唆他人頂替自己」的實務見解陷阱,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實質審查權」的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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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教唆他人頂替自己」是否成罪,以及乙頂替行為是否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帶爭點為甲的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以及乙的行賄罪。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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