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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公司老闆,某日因疲勞駕駛,疏於注意,開車追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 A 跌倒頭部受撞昏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電話通知員工乙來現場,並指示乙要自承為開車之人,打完電話後,甲隨即棄車步行離去。乙於 10 分鐘後到達現場,立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護車同時抵達,乙向警察丙陳述自己開車不小心撞倒機車,並要求丙放他一馬,不要將事故處理情形製作成紀錄,在求情之際,乙隨手將新臺幣 5000 元塞到丙口袋,丙當場斷然拒絕金錢誘惑,並依乙之陳述而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A 送醫經治療後清醒而僅有挫傷。試問: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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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你首先要辨識出甲與乙各自的行為時間軸,並區分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在甲的部分:第一階段是疲勞駕駛撞傷A,這裡的核心爭點是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第二階段是叫乙頂替,核心爭點在於教唆頂替罪的成立與否,此處實務與學說有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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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刑事責任 (一)爭點:甲疲勞駕駛撞傷A並逃逸,以及教唆乙頂替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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