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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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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15分的刑事訴訟法題目,我們先釐清題目的核心要求。這題篇幅不大,但考點非常精準,是一個經典的「程序法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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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之刑事訴訟法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高等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審理外患罪案件時,若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之行為僅構成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之普通案件,高等法院是否仍有第一審事物管轄權?應如何為訴訟法上之處置?
  2. 附帶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是否受事物管轄權之限制?

小題 (二)

倘依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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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刑事訴訟法管轄與相牽連案件」題型,也是國考常出的陷阱題。看到題目時,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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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以及同一法院內部不同合議庭間案件改分、併案之程序。

  1. 核心爭點:被告甲先後涉犯之受賄案件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若構成,於「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間,是否及如何併由前案合併審判?
  2. 附帶爭點:本件並非「數同級法院」間之牽連管轄問題,亦非「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之問題,故原則上無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8條關於不同法院間管轄調整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條係規定相牽連案件分別繫屬數法院或不同級法院時之處理;第8條則係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數法院時,由繫屬在先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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