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倘依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刑事訴訟法管轄與相牽連案件」題型,也是國考常出的陷阱題。看到題目時,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小題 (一)
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思路引導 VIP
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15分的刑事訴訟法題目,我們先釐清題目的核心要求。這題篇幅不大,但考點非常精準,是一個經典的「程序法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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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牽連案件合併審理
💡 區分「同法院內部併案」與「不同法院間併案」之程序差異。
| 比較維度 | 同法院併案(如本題) | VS | 不同法院併案 |
|---|---|---|---|
| 法源依據 | 法院內部事務分配規則 | — | 刑訴法第6條 |
| 決定機關 | 該法院院長 | — | 共同直接上級法院 |
| 程序性質 | 司法行政上之分案調度 | — | 管轄權之法律裁定 |
💬同院內部事務由院長核定即可,跨院管轄衝突才需上級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