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三、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 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倘依後續偵查作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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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相牽連案件」及「同一法院不同股別之合併審判程序」。 核心爭點1:甲收賄推動據點(前案)與甲洩密予大陸人士(後案),是否為相牽連案件?(刑訴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
小題 (一)
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事物管轄權」與「管轄錯誤判決」。 核心爭點:高等法院本為刑法內亂、外患罪的第一審管轄法院(刑訴法第4條但書)。檢察官起訴外患罪(第114條),高院本有管轄權;但審理後發現實體上只構成刑法第132條(洩密罪),該罪非屬高院第一審管轄,此時高院是否能自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