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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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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3年的刑法考題,首先要注意的是本題只有20分,但牽涉的行為人有三個(甲、乙、丙),且犯罪行為橫跨電腦犯罪、偽造文書、冒用公務員名義與詐欺。在考場上,這題的最大陷阱不是單純「分開寫三個人的犯罪」,而是:一方面要用共同正犯掌握整體詐欺計畫;另一方面也不能把甲的所有前置行為不加限制地歸責給乙、丙。

  1. 核心爭點(應佔答題篇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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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詐騙集團分工之刑事責任,主要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
    • 甲、乙、丙三人於詐欺取財部分,是否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進而成立共同正犯。

小題 (二)

倘若甲、乙是在菲律賓製作公文及打電話,且其相關犯行經菲律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七年有期徒刑後遣送回臺灣,如經起訴,我國法院如何對其處斷?(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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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跨國犯罪與刑法效力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看配分!這題只有 10 分,這意味著出題老師不要你把甲、乙成立什麼實體犯罪,例如加重詐欺、偽造公文書等,再重新涵攝一次;那通常是前一小題的任務。你的目光必須精準鎖定在空間效力與外國裁判效力這兩個爭點上。

  1. 核心爭點一:我國刑法是否適用、我國法院能不能審判。甲乙製作文書、撥打電話等行為在菲律賓,但被害人 A 在臺灣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這時腦中要立刻浮現刑法第 4 條的隔地犯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若要更精準區分,刑法第 4 條處理的是刑法地域適用;至於法院土地管轄,可補充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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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配分為 10 分,無須就甲、乙之實體犯罪構成要件贅述,應聚焦於刑法之空間效力規定與外國裁判之效力。具體爭點有二:

  1. 跨國電信詐欺之空間效力:甲、乙於國外實行製作文書、撥打電話等犯罪行為,但被害人 A 在臺灣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我國刑法是否適用?我國法院是否得審判、處斷?
  2. 外國確定裁判於我國之效力:甲、乙已受菲律賓法院判決確定並服刑,我國法院是否仍得實體審理?已執行七年有期徒刑,於我國判決後應如何處理其刑之執行?
📝 詐騙集團加重詐欺論罪
💡 詐騙集團分工成立加重詐欺、偽造公文書及僭行職權之想像競合。
  •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支配理論(刑法第28條),分工成員對犯罪整體負全責。
  • 電腦犯罪:利用漏洞取得個資,成立刑法第358條入侵與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
  • 加重詐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通訊工具)。
  • 競合論罪: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職權與加重詐欺依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記憶技巧:先論分工(28),次論個罪(加重詐欺、行使公文書、僭行職權),後論競合(55)。
⚠️ 常見陷阱:易漏掉行為人先行取得電磁紀錄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以及偽造印文、公文書與行使間的吸收關係。
洗錢防制法 組織犯罪條例 偽造印文與公印文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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