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二、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3年的刑法考題,首先要注意的是本題只有20分,但牽涉的行為人有三個(甲、乙、丙),且犯罪行為橫跨電腦犯罪、偽造文書、冒用公務員名義與詐欺。在考場上,這題的最大陷阱不是單純「分開寫三個人的犯罪」,而是:一方面要用共同正犯掌握整體詐欺計畫;另一方面也不能把甲的所有前置行為不加限制地歸責給乙、丙。
- 核心爭點(應佔答題篇幅80%):
小題 (二)
倘若甲、乙是在菲律賓製作公文及打電話,且其相關犯行經菲律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七年有期徒刑後遣送回臺灣,如經起訴,我國法院如何對其處斷?(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典型的跨國犯罪與刑法效力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看配分!這題只有 10 分,這意味著出題老師不要你把甲、乙成立什麼實體犯罪,例如加重詐欺、偽造公文書等,再重新涵攝一次;那通常是前一小題的任務。你的目光必須精準鎖定在空間效力與外國裁判效力這兩個爭點上。
- 核心爭點一:我國刑法是否適用、我國法院能不能審判。甲乙製作文書、撥打電話等行為在菲律賓,但被害人 A 在臺灣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這時腦中要立刻浮現刑法第 4 條的隔地犯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若要更精準區分,刑法第 4 條處理的是刑法地域適用;至於法院土地管轄,可補充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詐騙集團加重詐欺論罪
💡 詐騙集團分工成立加重詐欺、偽造公文書及僭行職權之想像競合。
-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支配理論(刑法第28條),分工成員對犯罪整體負全責。
- 電腦犯罪:利用漏洞取得個資,成立刑法第358條入侵與第359條取得電磁紀錄。
- 加重詐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通訊工具)。
- 競合論罪: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職權與加重詐欺依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