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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 A 之個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 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 A 宣稱其涉及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向 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倘若甲、乙是在菲律賓製作公文及打電話,且其相關犯行經菲律賓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七年有期徒刑後遣送回臺灣,如經起訴,我國法院如何對其處斷?(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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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之空間效力(管轄權)」及「外國裁判之效力」。 步驟一:先判斷我國對此案有無管轄權?甲、乙雖在菲律賓實行行為,但結果地(丙向A收現金)在臺灣。依刑法第4條「隔地犯」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皆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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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跨境詐欺案件我國刑法效力之認定(刑法第4條隔地犯),以及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與刑罰執行對我國法院後續審理之影響(刑法第9條)。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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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詐騙集團題型,首先應想到103年6月剛增訂的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冒用公務機關名稱、三人以上共犯)。 接著依序檢驗各行為人的前置行為:甲利用系統漏洞取得資訊(妨害電腦使用罪)、偽刻印章及偽造公文書(偽造文書罪章);乙、丙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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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詐騙集團各階段行為之定性,包含妨害電腦使用、偽造印章及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以及適用103年新修訂之加重詐欺罪。附帶爭點為三人之間的共同正犯關係與罪數競合。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