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五、甲、乙、丙為搬家公司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利用上班時間無人在家之際,推由乙、丙攜帶搬家時使用之螺絲起子備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惟為增加人手以利搬運,並謀議找不知情之丁加入。甲、乙、丙乃向丁佯稱渠等受客戶委託代為搬家,因人力不足,商請丁協助。丁不疑有他,而予允諾。嗣甲在公司留守,乙則在身上暗藏螺絲起子一把,並駕駛貨車載同丙、丁,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許到達戊宅,由丙持萬能鑰匙開啟門鎖後,三人進入宅內,將戊所有之財物搬上車,載離現場。警方依據鄰人提供之車號,循線查獲,將甲、乙、丙、丁移送偵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四人有竊盜之罪嫌,又查知甲為戊之舅父之子。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若戊僅對乙、丙、丁三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將甲、乙、丙、丁四人全部以竊盜罪起訴,是否合法?(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親屬間竊盜之告訴不可分原則例外」。 爭點1:甲是戊的舅父之子(表兄弟),屬於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間竊盜須告訴乃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親屬相盜罪之告訴條件」與「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探討被害人僅對無親屬關係之共犯提告時,其效力是否及於有親屬關係之共犯。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二)

若戊僅對甲一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在考慮一切情節後,將乙、丙、丁三人起訴竊盜罪,對甲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之要件與適用。 爭點1:同上,告訴對甲有效,但效力依刑訴法第239條但書不及於乙、丙、丁。然而,乙、丙、丁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可逕行起訴,故起訴乙、丙、丁合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是對親屬共犯之告訴效力是否及於非親屬共犯;二是檢察官對涉犯竊盜罪之被告,得否行使微罪不舉之裁量權,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小題 (三)

若本件之竊盜行為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於 100 年 3 月 10 日起訴時,逕依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款、第 1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對甲、乙、丙、丁提起公訴,本案能否成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4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新舊法比較(從舊從輕原則)」及「加重竊盜罪之各款要件涵攝」。 重點1(極重要!):時間點。行為日為100年1月26日。新法於同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1月28日)發生效力。故行為時新法尚未生效,仍適用舊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比較新舊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三:

  1. 刑法修正之時效及新舊法比較(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特別是舊法針對侵入住宅竊盜有「夜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