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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五、甲、乙、丙為搬家公司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利用上班時間無人在家之際,推由乙、丙攜帶搬家時使用之螺絲起子備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惟為增加人手以利搬運,並謀議找不知情之丁加入。甲、乙、丙乃向丁佯稱渠等受客戶委託代為搬家,因人力不足,商請丁協助。丁不疑有他,而予允諾。嗣甲在公司留守,乙則在身上暗藏螺絲起子一把,並駕駛貨車載同丙、丁,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許到達戊宅,由丙持萬能鑰匙開啟門鎖後,三人進入宅內,將戊所有之財物搬上車,載離現場。警方依據鄰人提供之車號,循線查獲,將甲、乙、丙、丁移送偵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四人有竊盜之罪嫌,又查知甲為戊之舅父之子。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本件之竊盜行為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於 100 年 3 月 10 日起訴時,逕依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款、第 1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對甲、乙、丙、丁提起公訴,本案能否成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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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充滿「實務陷阱」的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題。看到這種有明確「日期」的題目,你的警鈴必須大作!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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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爭點在於「法規生效時點之計算」及「修正前加重竊盜罪各款要件之解釋」;附帶爭點為「利用不知情者之犯罪支配」及「親屬相盜」之適用。

  1. 核心爭點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21條,於同日案發時是否已生效?應適用新法或修正前舊法?
  2. 核心爭點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1條時,甲、乙、丙、丁之行為是否該當「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要件?

小題 (一)

若戊僅對乙、丙、丁三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將甲、乙、丙、丁四人全部以竊盜罪起訴,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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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考題。看到題目不要急著把所有人都用同一套告訴效力處理。閱卷最看重的是你能否精準拆解不同被告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甲與戊的親屬身分。 這題的核心在於『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界線。題目特別點出『甲為戊之舅父之子』,這就是解題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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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體法上親屬身分關係對刑事訴訟條件之影響,應分別就各被告之身分、罪名及告訴效力加以處理:

  1. 相對告訴乃論與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戊僅對無親屬身分之乙、丙、丁提出竊盜告訴,其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具有親屬身分之甲?
  2. 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訴追條件:乙、丙、丁與戊間無刑法第324條親屬關係,竊盜罪對其等原則上非告訴乃論;戊對其等之告訴是否為檢察官起訴之前提?丁若事實上不知情,其影響究屬程序合法性或實體有罪無罪問題?

小題 (二)

若戊僅對甲一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在考慮一切情節後,將乙、丙、丁三人起訴竊盜罪,對甲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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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在考場上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能只用刑事訴訟法的直覺去解,必須先用刑法把『犯罪定性』,程序法的適用才會有正確的前提。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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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核心爭點為「加重竊盜罪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得為職權不起訴之案件」以及「親屬間竊盜之告訴條件如何影響有、無親屬關係之共犯」;附帶爭點為「欠缺主觀犯意之行為人,檢察官起訴是否合法」。 行為評價順序應先確定甲、乙、丙、丁之實體法罪名,再逐一檢視檢察官對乙、丙、丁之起訴,以及對甲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起訴處分是否符合規定。

  1.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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