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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五、甲、乙、丙為搬家公司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利用上班時間無人在家之際,推由乙、丙攜帶搬家時使用之螺絲起子備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惟為增加人手以利搬運,並謀議找不知情之丁加入。甲、乙、丙乃向丁佯稱渠等受客戶委託代為搬家,因人力不足,商請丁協助。丁不疑有他,而予允諾。嗣甲在公司留守,乙則在身上暗藏螺絲起子一把,並駕駛貨車載同丙、丁,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許到達戊宅,由丙持萬能鑰匙開啟門鎖後,三人進入宅內,將戊所有之財物搬上車,載離現場。警方依據鄰人提供之車號,循線查獲,將甲、乙、丙、丁移送偵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四人有竊盜之罪嫌,又查知甲為戊之舅父之子。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戊僅對甲一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在考慮一切情節後,將乙、丙、丁三人起訴竊盜罪,對甲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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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之要件與適用。 爭點1:告訴對甲有效,依刑訴法第239條效力及於乙、丙、丁。然而,乙、丙、丁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可逕行起訴,故起訴乙、丙、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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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被害人僅對具親屬關係之共犯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其他非親屬共犯是否合法;以及檢察官對涉犯竊盜罪之被告,得否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戊僅對乙、丙、丁三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將甲、乙、丙、丁四人全部以竊盜罪起訴,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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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親屬間竊盜之告訴不可分原則例外」。 爭點1:甲是戊的舅父之子(表兄弟),屬於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親屬間竊盜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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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被害人僅對無親屬關係之共犯提出告訴時,其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具親屬關係之共犯,以及檢察官起訴之合法性。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若本件之竊盜行為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於 100 年 3 月 10 日起訴時,逕依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款、第 1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對甲、乙、丙、丁提起公訴,本案能否成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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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拿到這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測驗的核心是「新舊法比較(從舊從輕原則)」以及「加重竊盜罪之各款要件涵攝」。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先處理「時間點」這個大前提。行為日為100年1月26日,新法於同日公布。你要立刻想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1月28日)才發生效力。確認行為時新法尚未生效後,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進行新舊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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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不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一)爭點:本案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或裁判時之新法,以及是否該當侵入住宅竊盜罪之要件。 (二)法規範: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為加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