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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間)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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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題,千萬不要一頭栽進訴訟法的法條裡!遇到訴訟法上的起訴效力範圍、自訴限制或既判力範圍問題,第一步永遠是先解決實體法上的罪數問題(單一案件 vs 數案件)。

  1. 核心爭點(佔答題篇幅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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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核心爭點有三:

  1. (核心爭點)實體法上,甲無故侵入住宅與恐嚇取財之行為,為數罪(數案件)或一罪(單一案件)?本題以認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較妥。
  2. (核心爭點)情境一:偵查中案件,被害人得否就他罪提起自訴?若屬法律上同一案件,且較重之非告訴乃論罪已由檢察官開始偵查,較輕之告訴乃論罪得否另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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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限制與既判力
💡 判斷案件單複數,掌握偵查中自訴例外及無罪判決之既判力範圍。
比較維度 有罪判決確定 VS 無罪判決確定
審判不可分 適用(刑訴第267條) 不適用(無一部關係)
既判力擴張 及於未起訴之潛在事實 不及於未起訴之事實
後續程序 後案應為免訴判決 檢察官得依法另行起訴
💬審判不可分以起訴部分『有罪』為前提,無罪則無擴張效力。
🧠 記憶技巧:單一數罪先區分,偵查自訴告乃先;無罪確定沒效力,一部全部不相連。
⚠️ 常見陷阱:易忽略告訴乃論罪在偵查中仍得提自訴的例外,或誤認無罪判決亦生審判不可分之效力。
自訴之限制 審判不可分原則 既判力之範圍 罪數論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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