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間)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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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綜合題」,千萬不要一頭栽進訴訟法的法條裡!遇到訴訟法上的「起訴效力範圍」、「自訴限制」或「既判力範圍」問題,第一步永遠是先解決實體法上的「罪數問題」(單一案件 vs 數案件)。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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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核心爭點有三:
- (核心爭點)實體法上,甲無故侵入住宅與恐嚇取財之行為,為數罪(數案件)或一罪(單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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