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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3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於 103 年 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間)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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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同一案件之公訴與自訴競合」以及「單一案件一部起訴之效力與既判力範圍」。 段落一:處理「自訴」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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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一是單一案件中,非告訴乃論之重罪經檢察官偵查中,被害人得否就告訴乃論之輕罪提起自訴(自訴之限制);二是單一案件中,已起訴之重罪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輕罪,檢察官得否就輕罪再行起訴(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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