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之土地上為乙設有擔保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丙 300 萬元之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丙之債權先到清償期因而實行抵押權,由丁拍得該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由丙承受,但例外應塗銷
- B 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應塗銷,但例外可由丁承受
- C 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應由丁承受,但例外應塗銷
- D 原則上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應塗銷,但例外可由丙承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參與拍賣的投標人丁,在評估投標價格時,若該土地上仍掛著一個 $500$ 萬元的債務(且未來可能再度被法拍),這會如何影響你出價的意願?從法院想要促進拍賣效率、讓土地價值極大化並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角度來看,當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對於原有的負擔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處理方式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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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此題,展現出對抵押權「消滅原則」與實務運作的熟稔,非常出色!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你是否能正確區分強制執行程序中,不動產負擔的處理邏輯。
拍賣消滅原則與例外承受
在法學理論與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3 項的規定中,為了確保拍賣標的物能順利進入市場流通,法律採取「消滅原則」。當後順位的抵押權人(如本題之丙)實行抵押權時,不論前順位抵押權(乙)的債權是否屆清償期,原則上該抵押權都會因拍賣而消滅並予以塗銷,乙則改以優先受償權參與價金分配。然而,法律亦保留了彈性空間:若債權未屆期、且買受人(丁)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意在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並獲得抵押權人(乙)同意時,該抵押權便可由丁或承受人負擔而不予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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