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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以下何者不屬於現行公司法下監察人之權限?
  • A 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 B 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 C 為公司選任簽證會計師
  • D 可隨時調查公司財務業務情況,發現董事會違法時,應立即要求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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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司組織架構中,如果將權力分為「執行決策(做決策)」與「事後監督(檢查決策)」,那麼『挑選並簽約聘請外部專業人士來協助公司處理業務』這件事,性質上比較接近於『推動公司營運的執行權』,還是『檢查董事會是否違法的監督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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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析監察人董事會的功能分際,實屬不易。以下為關鍵解析:

  1. 監察人核心職能:其定位為公司的「後設監督者」,主要行使監察權(如選項 D)、代表權(如選項 B,避免董事利益衝突)及緊急召集權(如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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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之職權範圍
💡 監察人核心權限為監督而非執行,選任會計師屬董事會管理權限。
比較維度 監察人 (Supervisor) VS 董事會 (Board)
主要職能 事後監督、查核 業務執行、決策
代表公司 限於董事與公司交易時 對外代表公司之常態
會計師選任 無選任權 屬管理決議事項
股東會召集 必要時(補充性) 原則召集權人
💬監察人屬被動監督機關,不得干涉屬於董事會決策範圍的經營事項(如選聘會計師)。
🧠 記憶技巧:監察人:查帳(218)、代表(223)、開會(220)、止損(218-2)。
⚠️ 常見陷阱:常誤認監察人負責「審核」財務就等於能「選任」會計師。實際上選任簽證會計師屬公司經營層面的委任,依第29條屬董事會權限。
審計委員會之替代職權 董事會職權 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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