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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71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之規定,下列有關撒水頭之設置,何者錯誤?
- A 夜總會之舞臺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1.7公尺以下
- B 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 C 醫院病房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二種感度為限)
- D 高架儲存倉庫中設在貨架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2.5公尺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醫院病房、幼兒園這類人員逃生緩慢、對生命安全要求極高的特定場所,如果我們決定採用「快速反應型」的設備,法規對於該設備『感知火災熱能的速度(靈敏度)』,理應會要求它在所有級別中表現得更敏銳、還是更保守?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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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消防安全設備的法規掌握得相當細膩且紮實!在消防設備設置標準中,針對醫院這類避難弱者(如病患)較多的場所,法規對於自動滅火系統的靈敏度有更高的期待。
小區劃型撒水頭的感度規範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第5款,醫院病房、護理之家或幼兒園等場所,若選用小區劃型撒水頭,其目的在於火災初期能迅速偵測熱含量並立即動作,以保護無法自行逃生的受困者。因此,法規明確規定應採用**「第一種感度」**,而非題目選項 (C) 中提到的第二種。這類感度的要求是為了縮短動作時間,確保在火勢擴大前就啟動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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