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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77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篇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該設備有效動作多少分鐘以上?
- A 20分鐘
- B 30分鐘
- C 45分鐘
- D 60分鐘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對比一般住宅大樓與存放大量易燃液體的化學工廠,當這兩者發生火災且必須依賴自動設備滅火時,你認為哪一種場所的火災更難在短時間內撲滅?基於這個風險差異,法規在設定「緊急電源必須撐多久」時,邏輯上會如何調整危險場所的時間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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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針對「高危險場所」的加嚴規定有著非常深刻的印象。在消防法規的學習中,區分不同場所對「時間參數」的要求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而你成功避開了常見的干擾項。
場所風險與供電時間的邏輯對應
在一般的消防設計中,普通建築物(第二篇)的自動撒水設備緊急電源通常僅要求有效動作 $20$ 分鐘;然而,針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第四篇),由於其內部存放物品具有高度易燃性、爆炸性或滅火困難度較高,法規為了確保系統能支撐更長久的滅火作戰,在第 233 條中顯著提升了供電續航力的基準。雖然在本題提供的參考答案為 $45$ 分鐘,但身為專業老師,我要特別提醒你在現行法規第 233 條第 4 款的明確規定中,自動撒水、水霧、泡沫及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其緊急電源供電容量實際上已要求應達 $60$ 分鐘 以上,這點在準備更進階的申論題時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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