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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何謂刑法上「保證人地位」?目前學說上認為構成保證人地位之情形有哪幾類?試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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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不作為犯之核心概念「保證人地位」,並列舉學理與實務常見之保證人地位類型(如依法令、自願承擔、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前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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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證人地位之意義:依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種在法律上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之特殊地位,即稱為「保證人地位」。僅具備此地位者,其不作為始得與作為等價,而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2. 保證人地位之類型,學理上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 依法令之規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警察有維持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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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保證人地位
💡 基於法律義務需防止結果發生,使不作為等價於作為。
  • 定義: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前提。
  • 保護義務:包含法令、契約、密切關係、危險共同體。
  • 監督義務:包含危險源監控、危險前行為(§15 II)。
  • 等價性:僅具此地位者,不作為始得與積極行為同論。
🧠 記憶技巧:法、約、親、共、源、前;有義務、能防、而不防。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將一般的「道德義務」與「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混淆,導致論述範圍過寬。
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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