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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再審訴狀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是否應命補正?承前所述,如再審不變期間經過後,在法院裁判前已補提再審理由者,是否合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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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再審程式之合法要件,特別是再審理由的表明是否為可補正事項。探討逾越再審期間後補提理由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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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應命補正:再審訴狀未表明再審理由,屬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及實務見解,未表明再審理由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2. 逾期補提是否合法:再審理由之表明必須於法定三十日之再審不變期間內為之。若再審不變期間經過後始補提再審理由,因已逾越法定期間,其補提不合法,法院仍應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小題 (二)

訴之撤回與上訴撤回,兩者效力有何不同?(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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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訴之撤回與上訴撤回的法律效果。探討訴訟繫屬之消滅、既判力之產生及重新起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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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之撤回: (1) 效力:訴訟繫屬溯及消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3條)。 (2) 重行起訴:原則上可再行起訴。但若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小題 (三)

原告甲向無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起訴並進行通常訴訟程序,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依甲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並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抗辯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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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造辯論判決之合法性,特別是在管轄權有瑕疵時。探討第二審法院對於第一審管轄錯誤之處置(廢棄發回或自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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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審一造辯論判決之合法性: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原告甲得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聲請即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稱之「前條聲請」,規定於第385條)。法院應否准許,須審查是否有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有此四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惟上開四款事由均與「法院有無管轄權」無涉。是本件第一審法院縱無管轄權,只要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且無其餘各款情形,法院依甲之聲請所為之一造辯論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法,不因該法院無管轄權而當然構成重大瑕疵。
  2. 第二審法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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