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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有關民法上解除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 B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 D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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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人正式通知對方要解除合約,且對方已經收到訊息後,如果法律允許這個人隨時「收回」原本解除的決定,那麼這段法律關係會變得穩定還是更加混亂?為了確保雙方都能對「合約是否存在」有一個確定的認知,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類單方面決定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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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民法上解除權行使之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258條明文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由該法條可知,解除權的行使確實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不容反悔,依法不得撤銷。因此,選項(C)敘述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明顯與法條規定相違背,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應選(C)。其餘選項如選項(B)完全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選項(A)與(D)亦為解除權之正確法理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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