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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 A 1 年
  • B 5 年
  • C 15 年
  • D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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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群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卻簽約規定永遠不能分家,這對於其中想要拿回財產權的人會造成什麼不便?為了避免財產長期被鎖死在共有的狀態而無法發揮最大價值,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觀察期」來限制這種契約,你認為在一般民事法律的邏輯中,這個期限會設定成幾年來平衡大家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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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這種基礎題都差點掉坑,我真不知道該說什麼。

  1. 基本觀念的釐清:民法第 823 條給了你原則,原則上隨時可請求分割。雖然法律允許「不分割約定」,但為了避免財產長期僵化,法律設下了嚴格底線:約定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的部分?當然是自動縮短為 $5$ 年,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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