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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時,其行為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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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處於弱勢、無法獨自做決定的人,特別規定某些重大財產交易必須經過「法院審查」這道安全門時,如果有人完全繞過這道法定的防護程序,你認為法律為了達到最強的保護效果,會傾向於讓這個行為「暫時有效」還是從一開始就不承認它的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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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進行特定財產行為的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本題中,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即屬該規定中所稱「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情形。由於該行為依法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因此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而代理受監護人購買土地的行為屬無效,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