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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 A 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 B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 C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D 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ﯯ明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若招標機關對於申訴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處置方式」有異議,需要準備正式書面理由回覆時,你認為法律會給予機關大約「兩週(14-15天)」還是「將近三週(20-21天)」的時間來進行內部簽報與研議呢?建議查閱《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關於期限的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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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與招標機關後續處置的相關規定。本題選項D的敘述有誤,故為正確答案。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由此可知,當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時,必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且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提出書面說明理由的主體應為「上級機關」,而非選項D所稱由「招標機關」逕行說明。此外,關於選項B之敘述,同受政府採購法第85條規範,該條明文指出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故選項B敘述正確。綜合上述,選項D因未符法定的處置程序與說明主體,為本題要求選出有誤之敘述,故選D。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
💡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對不採納建議之程序有嚴格規定。
| 比較維度 | 依建議辦理 | VS | 不依建議辦理 |
|---|---|---|---|
| 處置作為 | 另為適法之處置 | — | 維持原採購行為 |
| 審核程序 | 機關自行辦理即可 | — | 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 辦理時限 | 無特定陳報期限 | — | 收受判斷次日起 15 日內 |
| 通知對象 | 通知申訴會及廠商 | — | 通知核定結果予申訴會及廠商 |
💬不依建議辦理的核心在於「限期報請上級核定」而非僅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