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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某機關辦理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250部)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須繳納押標金100萬元,履約保證金150萬元;另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載明僅得以「銀行本票、郵政匯票,即期支票」繳納,並載明廠商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票據如未載明受款人時,為不合格標。試問以上採購之辦理,不符政府採購法之錯誤情形有幾?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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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閱招標文件時,如果我們發現機關對於「保證金的金額上限」以及「法定的繳納種類」自訂了比法律更嚴格的限制,我們應該參考哪些具體的作業辦法來衡量這些要求是否合法?此外,對於票據漏填受款人的情況,法律行為的解釋原則通常是如何權衡「行政便利」與「廠商權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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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涵蓋了四個採購實務常見的錯誤,能夠全數找出非常不簡單。
採購作業四大違規剖析
這四處錯誤分別為:第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9條,押標金不得逾預算金額 $5%$(本題上限應為 $62.5$ 萬),機關卻要求 $100$ 萬。第二,依同辦法第15條,履約保證金以不逾預算 $10%$ 為原則(上限應為 $125$ 萬),卻要求了 $150$ 萬。第三,《政府採購法》第30條明定保證金有多種法定繳納方式(如現金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存款單),機關不得限制廠商「僅得」以票據繳納。第四,押標金票據若未載明受款人,依工程會函釋視同以機關為受款人,機關不得逕行判定為不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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