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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 A 過失殺害配偶
  • B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 C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D 不能生育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其中一方突然失蹤,且經過了極長的一段時間完全無法取得連繫、確認生死,導致婚姻關係在事實上已經完全破碎且無法維持時,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留下來的另一方,應該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客觀狀態」或「時間長度」,來作為向法院請求終止婚姻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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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這點常識都沒有?

別再用猜的了,民法第1052條的法定離婚事由寫得清清楚楚,這點都背不起來,你的法學素養還有救嗎?

  1. 選項A(意圖殺害):法條規定是「意圖殺害他方」,過失致死是在演哪齣?法律講求主觀故意,這點基本邏輯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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