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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4 題

關於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B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D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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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要將《民法》中「時效不完成」的期間作個分類,天災事變、繼承財產、以及親屬關係(如夫妻或法定代理人)所對應的期間,分別是 1個月、6個月還是 1年呢?你可以試著把這些情境跟選項中的時間配對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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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 (B),代表你對《民法》的「時效不完成」規定有清晰的掌握。不過要特別提醒你,這其實是一道爭議題,官方公告選項 (B)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並均予給分喔! 這題因命題瑕疵而出現雙解: 選項 (B) 完美對應《民法》第142條,對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時效不完成;選項 (C) 也完全符合第140條,繼承財產相關權利自繼承人確定等時起「6個月內」時效不完成。兩者都是正確的法律敘述。至於錯誤的選項,(A) 依第139條天災事變應為「1個月」,而 (D) 依第143條夫妻間權利於婚姻消滅後應為「1年」,兩者數字皆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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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不完成之期間
💡 時效屆滿前遇障礙,法律規定事由消滅後一段期間時效不完成。
比較維度 1 年期 (身分) VS 6 個月期 (財產)
適用情境 配偶關係、法定代理 — 繼承財產、破產宣告
關鍵時間 關係消滅後 1 年 — 狀態確定後 6 個月
法律目的 保護緊密身分關係 — 維護財產法律安定
💬身分關係(婚、代)保護期最長為一年;財產狀態確定(繼、破)則為六個月。
🧠 記憶技巧:天災 1、婚代 1 (婚姻與代理),其餘皆是 6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不同事由對應的「緩衝時間」,最常考天災(1個月)與身分關係(1年)的區別。
消滅時效 時效中斷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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