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限額之保證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 B 連帶保證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 C 物上保證人亦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 D 保證連帶之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是債務人的「後盾」(也就是債務人真的沒錢了,保證人才出來)。但如果今天保證人在簽約時,承諾願意與債務人「站在同一陣線、不分先後地」面對債權人,那麼這份承諾會如何影響他原本要求債權人「先去找債務人算帳」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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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先訴抗辯權的核心觀念!在法律實務與採購契約中,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是非常關鍵的技能,你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於保證人責任的法律定性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連帶保證與先訴抗辯權的關聯性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先訴抗辯權(Benefit of Discussion)的喪失事由。根據民法第 745 條,一般保證人原則上擁有這項「擋箭牌」,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然而,當保證人承諾為連帶保證(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時,在法律地位上他已自願與主債務人站在同一陣線,負擔相同的給付義務。因此,依據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規定,連帶保證人是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這也是為什麼在銀行貸款或多數商業契約中,債權人通常會要求簽署「連帶」保證契約,以確保債權回收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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