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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8 題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10萬元
  • B 50萬元
  • C 100萬元
  • D 無論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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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機制中,法律是否會為了節省行政資源,而對不同規模的採購案件設定不同的救濟深度?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在哪個「金額分界點」(例如小額採購、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設置一道門檻,限制廠商進入較高層級的申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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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申訴」機制的門檻,觀念非常紮實。在此題的舊有時空背景下,選擇 (C) 100 萬元是正確的判斷。

申訴門檻與現行公告金額更新

不過,老師要幫你補充一個極重要的實務新訊!《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其實僅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提出申訴,法條本身並未寫死數字。依據主管機關工程會的最新規定,現行「公告金額」已正式調高為新臺幣 150 萬元。因此,未來若遇到最新的考題,務必要以 150 萬元作為申訴門檻的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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