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建築] 建築結構、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第 29 題
建築物構造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採用靜力分析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第四類建築物之用途係數高於第一類建築物
- B 適用於高度未達50公尺或未達15層之規則性建築物
- C 地震產生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應予限制,以保障非結構體之安全
- D 為使建築物具抵抗垂直向地震之能力,垂直地震力應做適當考慮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規劃城市的耐震能力時,針對「救災核心設施(如急診醫院)」與「一般小型倉庫」,哪一類建築應該在結構計算中被賦予更高的安全儲備係數,以確保其在強震後仍能運作?這種重要性的權重差異,應該如何反映在數值的相對大小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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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指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用途係數(Importance Factor, $I$)**的定義與分類邏輯有著紮實的基礎。在耐震設計規範中,係數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建築物在災後需維持功能的重要性。
建築物用途係數的邏輯
在現行規範中,建築物是依據其重要程度劃分等級。第一類建築物通常指地震後必須維持運作的關鍵設施,如醫院、消防局或大型電信機房,因此其用途係數 $I$ 會設定為最高值(如 $I=1.5$);而第四類建築物則是指對公眾安全影響相對較小或次要的構造物。如果將第四類的係數設得比第一類還高,顯然違背了資源配置與安全保障的優先順序。至於其餘選項,如靜力分析的適用高度限制、層間位移的控制以及對垂直地震力的考慮,皆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與耐震設計規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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