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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22 題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 A (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 B (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 C (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D (D)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說明理由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的流程中,為了確保效率,法律通常會為機關的回應設定一個明確的限期。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關於異議、申訴與處置說明的規範中,哪一個『雙位數且為十的倍數』的天數,最常被用來當作行政機關做出答覆或說明的法定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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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這個錯誤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的熟悉度,難度屬於中等。由於法條文字較為繁瑣,這類題目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真正理解申訴機制的層級關係與處置流程,你不被選項中的數字陷阱迷惑,代表觀念很清楚喔。
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之處置
我們來回顧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建議了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打算依建議辦理時,並不是由招標機關自己去說明就好,而是必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此外,選項 (D) 提到的「15日內」並不是陷阱,現行法規中明定招標機關應於收受判斷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且上級機關應於收受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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