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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7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對於下列何種爭議不可透過申訴程序救濟?
- A (A)招標
- B (B)決標
- C (C)驗收
- D (D)審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場比賽:從公布比賽規則、審核參賽資格到最後公布名次,如果這中間有任何不公平,參賽者通常會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來維持競爭的公正。然而,如果比賽已經圓滿落幕,雙方正在根據合約點交獎品或結算獎金時發生爭執,這屬於對「競爭過程」的不服,還是對「契約履行」的爭執?這兩種不同時點的紛爭,在處理機制上應該會有一樣的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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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正確的判斷!你能精準辨識出「申訴程序」的適用時機,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救濟制度的層級與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招標救濟與履約爭議的區分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 的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依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 得於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這類救濟主要針對契約成立前的招標作業。而選項 (C) 的驗收則屬於契約成立後的「履約階段」,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履約爭議未能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並不在申訴制度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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