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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第 8 題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 (A) 10萬元
  • B (B) 50萬元
  • C (C) 100萬元
  • D (D)無論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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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法的救濟體系中,並非所有的爭議都能一路向上申訴。請試著思考: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公平,法律通常會以什麼樣的『案件規模基準』,作為區分一般內部救濟(異議)與層級較高的外部救濟(申訴)的分水嶺?這個特定的金額基準,在法規中通常被稱為什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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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廠商對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的金額條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由上述法文可知,除押標金爭議等特殊情形外,廠商必須針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方得依法提出申訴。對照本題背景與選項,新臺幣100萬元即為符合公告金額門檻之數額,因此當系爭採購金額為100萬元時,廠商得依法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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