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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三 題

三、民國 81 年修正施行的監察法第 5 條規定:「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 3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5 條第 5 項之規定辦理。」請從現行憲法之規定,分析此一法律規定之意義與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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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總統、副總統彈劾權」在歷次修憲後的制度變遷。看到「民國81年監察法第5條」,應意識到這是修憲前的舊制遺留。分析順序上:首先點出舊制中監察院對總統的彈劾權限;接著論述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如何將此權限移轉(立法院提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最後,依據法律位階原則(憲法優於法律),分析該監察法條文因牴觸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而失效或實質上已無適用餘地。建議分配:10分鐘論述彈劾機關之變遷,10分鐘分析現行法制,5分鐘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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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之歸屬變遷」以及「憲法與法律位階之衝突解決」。測驗考生是否清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彈劾總統之權限由監察院移轉至立法院與司法院。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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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副總統彈劾權歸屬
💡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總統彈劾權已移轉至立院與司法院。
比較維度 舊制(監察法第5條) VS 現行新制(憲法增修)
提案機關 監察院 — 立法院 (2/3決議)
審理機關 國民大會 —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法效位階 一般法律 — 憲法位階 (優先適用)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監察法舊規定因牴觸現行憲增條文而無效。
🧠 記憶技巧:立院提、司院審、監院沒權、憲法最準。
⚠️ 常見陷阱:答題時僅論述監察院無權,卻漏掉「立法院提案」與「大法官審理」的二元程序與決議門檻。
法律位階理論 憲法法庭職權 權力分立與制衡 國民大會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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