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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二、立法院三讀通過 A 法律案後隨即休會,行政院認為該法律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難以實施。依據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如何就該法律案為體制上之爭執?該法律案之效力將如何發展?總統於此憲政程序中有何權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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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院之「覆議權」及立法院休會期間之憲政程序。看到「立法院休會」與「行政院認有窒礙難行」,應立即聯想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覆議制度。論述順序應先點出行政院如何發動覆議(須經總統核可)、接著說明立法院休會期間的特殊處理程序(7日內召開臨時會、15日內議決),再說明決議的結果與效力(維持原案或失效)。最後說明總統在此程序中的「核可權」性質。建議時間分配為:10分鐘論述覆議程序及效力發展,10分鐘討論總統核可權之性質,5分鐘檢查邏輯與法條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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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覆議權行使程序」,特別是「立法院休會期間」的處理機制,以及「總統在覆議程序中之角色與權限」。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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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覆議權程序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案行使覆議權之程序、時限與總統角色。

🔗 行政院覆議案憲政程序

  1. 1 行政院發起 — 認法案窒礙難行,10日內經總統實質核可後移請覆議
  2. ↓
  3. 2 立法院議決 — 休會則7日內開臨時會,開議15日內需完成記名表決
  4. ↓
  5. 3 效力判定 — 過半數維持則法案生效,否則該法案原決議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總統的「核可權」是行政院行使覆議權的必要法定要件。
🧠 記憶技巧:十日核可移覆議,七開十五決,過半才維持。
⚠️ 常見陷阱:易遺漏休會期間的特定天數限制(7日與15日),或忽略總統核可權屬於實質審查權之學理觀點。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立法院臨時會 雙首長制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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