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四 題
四、行政機關推行給付性行政措施,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之制約?其內容是否受憲法平等原則之拘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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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的關係。看到給付行政,首先要聯想釋字第443號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思考方向:給付行政原則上對人民有利,其法律保留密度較干涉行政寬鬆;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龐大預算、資源分配),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接著探討平等原則,說明給付行政雖有裁量空間,但絕不能違反憲法第7條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平等原則,必須具備正當理由才能為差別待遇。建議分配:12分鐘論述法律保留,10分鐘論述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3分鐘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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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給付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在依法行政原則下之適用標準,重點在於「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於給付行政之寬嚴尺度,以及「平等原則(含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對給付行政之拘束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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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行政之法律拘束
💡 給付行政受層級化法律保留制約,且絕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 比較維度 | 干涉行政 | VS | 給付行政 |
|---|---|---|---|
| 法律保留密度 | 嚴格 (侵害自由權利須有法律) | — | 寬鬆 (原則上不需,重大者除外) |
| 行政目的 | 秩序維護 (強制性限制) | — | 服務供給 (授與利益或服務) |
| 平等原則拘束 | 絕對受拘束 | — | 絕對受拘束 |
💬給付行政雖具較大行政形成空間,但受法律保留與平等原則之雙重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