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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A屋出租予乙,租期自民國(下同)102年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每月支付一次於每月首日支付,並約定如有二個月租金欠繳時,即視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如不交還房屋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本件租約經公證後,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強制執行意旨如上開甲、乙雙方之約定。詎自102年5月起,乙即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經甲催告後,乙仍未繳納,甲乃持公證書向該管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本件公證書執行力效力如何?乙如何請求救濟?試附理由敘明。(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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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是高度實務導向的案例應用題,必須精準分辨「實體爭執」與「程序不適格」的差異。答題分兩大部分:

  1. 第一部分:拆解「執行力」之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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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公證法第13條「逕受強制執行」客觀範圍之理解,特別是「違約視同期滿」條款是否具備執行力;以及測驗考生對於《強制執行法》上,針對「執行名義不適格」與「無既判力執行名義有實體爭執」時,債務人應如何分別尋求救濟之能力。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何以公證法對公證書執行力客觀範圍定有限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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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是純粹的法理題,題目問的是「何以」(Why),而非「為何」(What)。因此,不能只列出法條規定,必須深入闡述立法理由與制度目的。

  1. 點出核心概念:公證書執行力的來源是「當事人的自願接受」,而非法院的「判斷」。這與判決的執行力來源(基於國家公權力的判斷)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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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公證法賦予公證書強制執行力之制度性理解,重點在於闡述立法者為何要對其「客觀範圍」加以限制的法理基礎,而非僅是背誦法條內容。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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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逕受強制執行之要件與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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