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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向B購買中古車一部,雙方約定於103年5月1日交付該約定之 BENZ 一部,A 簽發面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本票,發票日 103年4月25日,到期日103年5月1日, B於收到該本票之後,即於103年4月28日未經背書轉讓交付予C,向C借得九十五 萬元,嗣因B未於5月1日依約定日期交付該 BENZ,A 乃於5月5日向B主張解 除契約並要求B返還該本票。C於103年5月10日向A主張票款,惟A以B未依約 交付中古車為由拒絕給付票款,並主張C為惡意受讓人,C 乃轉向B 主張追索權。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該本票為記名B為受款人之本票,則票據法律關係如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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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看到「記名 B 為受款人」先抓轉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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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票若記名 B 為受款人,而 B 未於本票上背書,僅將本票交付 C,問題在於:C 是否取得票據法上之權利人地位?A 得否以其對 B 之原因關係抗辯對抗 C?C 對 B 得主張何種權利。

小題 (二)

若該本票為無記名本票,則票據法律關係如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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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思路導航】

  1. 先抓住關鍵字:無記名本票。無記名本票的特色是轉讓不必背書,原則上交付即可移轉票據權利;所以C取得票據的方式,與記名本票須背書交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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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參考解答】 一、無記名本票之有效性與轉讓方式 (一)依票據法關於本票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故所謂無記名本票,並非當然無效,仍得成立票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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