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船舶公司聘請 A 擔任「幸福號」輪船船長,進行運送業務,並聘請 BCD 等人擔 任船員並簽訂僱傭契約自102年1月1日起為期一年,但自102年1月1日起已積 欠BCD 僱用之薪資各一百萬元,並積欠 A 三百萬元薪資,該船舶於同年3月5日 行經臺灣海峽時故障失去動力,經乙公司之「好運輪」拖救回返基隆港,進行修復。 修復後於5月 10 日再度承載貨物出航,於臺灣海峽不慎與丙公司之「海鳥輪」發 生碰撞,嚴重毀損,行經附近的丁公司「海賊輪」予以救助,船舶回港後,甲公司 評估殘值僅剩三千萬元,不足以支付各項債權,乃將幸福號出售並變更登記交付予 戊公司,問上述各項海事優先權之順序及船舶出售對海事優先權之影響。(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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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思路導航 一、先抓題目時間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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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整理 本題應先確認各債權是否屬海商法第24條之海事優先權,再依海商法第29條判斷順位。關鍵在於:3月5日故障拖救回基隆港修復,與5月10日修復後再承載貨物出航而碰撞,應認為分屬不同次航行。現行海商法第29條僅規範同次航行之款次順位、同款債權之比例受償,以及第24條第1項第3款同類債權後發生者優先,並無不同次航行「後發生者優先」或船員工資之特別規定。 二、各債權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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