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二、A 主張 B 向其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另開立同額本票一紙供擔保,並以甲地設定抵押權,因 B 屆期未清償,A 乃向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法院裁定許可後,A 聲請查封甲地。在執行程序進行中,B 主張其並未向 A 借用上述款項及提供甲地與A 設定抵押權,亦未開立同額本票,乃據以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試問 B 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得阻止執行程序之進行?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B 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時,應如何主張權利?(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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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無既判力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裁定)於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如何停止執行?此處必須想到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並無明文包含確認之訴,因此需引出「司法院釋字第182號解釋」的類推適用。第二部分:債務人獲得確認勝訴判決確定後如何救濟?原則上對無既判力執行名義應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第14條第2項),但既然已取得確認勝訴確定判決,實務上允許更簡便的救濟方式,即直接依強執法第12條「聲明異議」撤銷執行。掌握這兩個捷徑與法理是高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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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執行程序之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8條、釋字第182號)、無實體確定力執行名義之救濟途徑(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第12條聲明異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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