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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獨居老榮民向乙女租屋數年,甲病危,經送至醫院救治,甲仍因病重死亡,乙表示自己是甲的乾女兒,並提出甲於醫院急診室立下之代筆遺囑,此代筆遺囑上載明「本人未婚,在臺灣及大陸均無合法繼承人,除 A 筆存款外,如再有存款或財產,亦全部遺贈於乙」等字句,此遺囑由丙律師代筆,並由丙之配偶丁作見證。試問:此遺囑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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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定性:題目表面是代筆遺囑,但不能只看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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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本題真正爭點 本題不能只停在「代筆遺囑見證人不足」即結束。甲係病危、在醫院急診室立遺囑,題目特別給此事實,應進一步檢討:該不合格之代筆遺囑,是否得依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轉換,轉換為民法第1195條之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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