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持有乙簽發之票面金額 100 萬元本票一紙,於票載到期日提示而未獲兌現。為此,甲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系爭本票之強制執行。在此程序上,甲、乙得否成立准許強制執行之和解?如乙在法院裁定前死亡,甲得否聲明乙之繼承人丙承受該程序?(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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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本題核心:本票裁定雖是非訟事件,但非訟事件不是沒有程序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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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程序定性與共同前提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對本票發票人強制執行;此類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以下規定辦理,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院於本票裁定程序中,原則上僅就本票是否具備法定形式要件、聲請人是否為執票人、相對人是否為發票人或其承受票據債務之人等為形式審查,並不就原因關係、票據抗辯等實體爭執作終局判斷,本票裁定亦無確認實體債權存在之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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