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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3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80萬元,已屆約定之清償期仍未償還,並提出公證書為證據。如乙抗辯:該公證書已載明屆期未還願逕受強制執行,系爭借款返還請求權已有執行力,故甲之請求欠缺訴之利益,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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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民事訴訟法上一個非常經典的考點:權利保護必要性(訴之利益)的判斷,特別是當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後,是否仍得提起「給付之訴」。

  1. 辨識爭點:乙的抗辯核心是「甲已持有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執行名義),再提起訴訟請求取得另一個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是多此一舉,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性」,也就是欠缺「訴之利益」。這是一個程序抗辯,若成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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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民事訴訟要件中「訴之利益」(或稱權利保護必要性)之理解。爭點集中於:當事人已依公證法取得得逕受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公證書)後,是否仍具有提起「給付之訴」以取得另一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之訴之利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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