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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_essay 103年 測量、土木、建築工程概要

第 20 題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於領得建築執照後,應於 6 個月內申報開工,但可申請展期,期限為______ 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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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流程規定了主體期限(例如 6 個月),但考量到實務上的突發狀況而允許「額外增加一段緩衝時間」,你認為這段「輔助性」的延長時間,通常會設定得比原本的主期限長、一樣長,還是短一些呢?為什麼法律需要對這類展期次數與時數做出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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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掌握了這項法規要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考查的是營建管理中極為基礎且重要的建築執照時效管理。根據我國《建築法》第 54 條的規定,起造人在領得執照後,原則上必須在 6 個月內申報開工,但考量到工程實務中可能遇到資金、人員調度或土地處理等突發狀況,法律特別賦予了一次緩衝機會。

建築執照的申報與展期規範

在法理上,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展期」是屬於輔助性的補救措施,用以應對非預期的行政或技術延宕。因此,法律明文規定展期以一次為限,且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若連同展期後的時限都沒能順利開工,該建築執照便會依法自動作廢。這項機制是為了避免建照「領而不用」,確保國土開發能依計畫時程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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