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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民眾以電話向警局檢舉某護膚店從事色情按摩。警員 P 即佯裝民眾打電話去該店打探服務內容及收費情形,果然發現該店提供色情按摩服務。P 將與該店店主甲電話通話內容予以秘密錄音。其後,P 喬裝男客前往該店消費,由店主甲出面接待引領 P 進入包廂由乙女為其其服務。P 以暗語詢問可否為半套色情按摩,乙女表示對不認識的客人沒有此種服務。P 再以高於市價行情兩倍之價碼請求乙女提供色情按摩,乙女終於答應,而於提供色情按摩服務時,當場被 P 查獲,P 並查扣店內相關證物。甲被提起公訴。其後,法院採證警員 P 與被告甲電話通話之錄音內容及查扣之店內相關證物作為甲有罪證據。試評論法院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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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刑事證據法」綜合題,結合了「秘密錄音」與「誘捕偵查」兩大常考概念。看到題目不要急著寫,我們先把時間軸切開,教你怎麼辨識爭點與安排論述順序: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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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警員P與店主甲之電話秘密錄音,以及P對乙女實施誘捕偵查所查扣之店內相關證物,對於被告甲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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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手段與證據能力
💡 判斷秘密錄音與誘捕偵查之合法性,以及違法偵查之證據排除。
比較維度 誘捕偵查(釣魚) VS 陷害教唆(創造犯意)
犯意來源 被告本有犯罪意思 — 被告原無犯意
警察行為 僅提供犯罪機會 — 以手段引誘、創造犯意
合法性 合法之偵查技巧 — 違憲且違法之偵查行為
證據能力 原則上具證據能力 — 應予排除(無證據能力)
💬區分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本具犯罪意思」,若由警察創造則屬違法。
🧠 記憶技巧:一錄(通保29)、二誘(釣魚vs陷害)、三排除(158-4權衡與適格)
⚠️ 常見陷阱:易忽略「證據排除主張適格」,誤以為只有被誘捕的乙能主張,而忽略被告甲亦可主張排除。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 無票搜索之類型(刑訴130、131) 司法警察之職權調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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