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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建築] 營建法規與實務、建築計畫與設計

第 三 題

政府採購法制定時,加入最有利標決標之機制,供各機關採用。請說明最有利標之精神(5 分),並請分別比較說明「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異同(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

思路引導 VIP

解釋最有利標是為打破最低標可能造成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強調綜合評選。然後比較「適用」、「準用」與「取其精神」在法源、適用條件(異質採購/專業服務等/未達公告金額)與評選作業程序上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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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有利標之精神: 為改善傳統採購「最低標」決標易衍生之低價搶標、施工品質低落或劣幣驅逐良幣等流弊,政府採購法導入最有利標機制。其精神在於允許機關就廠商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估,以選出對機關最具效益、整體表現最優的廠商,提升公共工程與採購之品質。
  2. 「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比較與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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