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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1 題
機關辦理未達100萬元之採購,下列何者無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
- A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 B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
- C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 D 公開招標,審查合於標準,最低標決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採購的規模較小,且法規允許採用較為彈性的招標方式時,請思考:法律在設計上,會傾向於要求機關比照「正式招標流程」強制成立專家委員會,還是會給予機關更多的「行政彈性」來自行辦理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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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選出 (A),顯示你對採購程序中「委員會成立要件」有著非常細膩且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採購程序的組織彈性與強制性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的適用範圍。在法律規範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2 條明確要求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或第 10 款評選優勝者,以及依第 56 條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之案件,成立「評選委員會」。然而,選項 (A) 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 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的「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雖然在審標時參考了最有利標的優點,但其本質屬於行政簡化程序,法規並未強制機關必須依照組織準則成立正式委員會,這正是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採購品質所賦予機關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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