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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7 題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上述「總標價偏低」之定義指低於底價多少?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六十
- C 百分之七十
- D 百分之八十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機關的採購人員,當你發現廠商報出的價格與你原本預估的成本(底價)相比,低到一個「異常」的程度時,你會開始擔心廠商可能無法維持合理的施工品質。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權衡下,這個「警示門檻」通常會設定在接近足額(100%)的幾成位置,才能兼顧節省公帑與確保品質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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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價格審查的基準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在眾多百分比選項中做出正確判斷。
總標價偏低之認定基準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防止廠商「惡性低價競爭」導致後續履約困難或品質下降,《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 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所謂「總標價偏低」的量化指標即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所定之底價 80%,以及差額保證金之處理,則依該執行程序辦理。一旦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低於此門檻,機關便應依該執行程序處理;若廠商說明不合理,機關則可依該程序要求其繳納差額保證金,以確保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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