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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0 題
一個機關得為二個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上述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於何種採購?
- A 工程、財物及勞務均適用
- B 僅財物及勞務適用
- C 僅工程及勞務適用
- D 僅工程及財物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不同的機關需要購買同一款影印機(財物),或是需要同一種類型的清潔服務(勞務)時,規格通常是穩定的。但如果不同機關分別要在不同的土地上興建辦公大樓(工程),其地質、設計方案與材料需求,是否能像影印機一樣建立一套「全台通用」的單價與契約內容呢?這種性質上的差異,如何影響該項目是否適合由多個機關共用同一份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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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適用範圍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共同供應契約(Common Supply Contract)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不同採購類別的「性質差異」有很敏銳的觀察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與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這項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整合零星需求、發揮大量採購的經濟效益,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因此,像辦公設備(財物)或環境清潔(勞務)這類標準化程度高、各機關皆有需求的項目,便非常適合採用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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